24.伦敦的匪徒


  1964年10月的一个黄昏,一个流浪汉沿着南安普顿镇外7英里处一条农村小道漫步,想寻找一个地方睡觉。他找到了一处弓形矮树下一块舒适的宿营地,但有人已经先占了、或者更准确地说在那里己放着一个人。他看见躺在那里的那个人的头部被打坏了。流浪者赶快离开去其他地方另找住处。
  天亮之后很快就发现这具尸体。上午9时30分警察外科医生探探他的体温是华氏110度,我下午5时30分作尸解时尸僵还存在。估计死亡是发生于当天凌晨。其损伤处的皮下出血明显地说明在他受到攻击后没立即死亡,很可能还活了几个钟头。然而残忍的毒打很可能使他立即昏倒。头皮撕裂,左耳几乎完全断离,他的头后面有在第一次打击使他倒下之后继续遭受猛击的证据。左手的损伤说明开始时他可能举起手臂自卫过。根据前两个伤口流出的血迹我认为受攻击时他坐着。不久后,在他还活着的时候,被抛在这里。
  很快就证明他是南安普顿的出租汽车司机,名叫乔治·纽珀里,其他司机最后一次看见他在镇里是晚上10点。开始搜索凶手时,那个流浪者前来告诉警察,说他在晚上11点15分左右看见这具尸体。显然那个时候纽珀里处于濒死状态,而且事实上已无法救活,但可以肯定他还活着。同时在锡司·黛尔斯附近的荒地上发现了他的汽车,那里离纽珀里家不远。整个车顶衬里、司机座位和邻近的车厢都喷溅着血液。我认为很明显,他是在坐着时受到后座乘客的攻击。
  纽珀里,60岁,估计是被某些钝器猛烈打击的:例如一根铁棍或管子,或一根撬轮胎的杠杆,或一个千斤顶的把手或类似的一些东西。警察在丢放尸体的附近灌木丛中搜索,发现了一很生锈的煤气管,第二天他们将它拿到伦敦警察厅来给我看。在螺帽固定的那一端有血痕,显然就是造成上述损伤的凶器。
  负责这个案子的是探长华尔特·琼斯。他抓过杀害布伦达·纳什的凶手。这是他当汉普郡刑事侦察局长的12年中处理的第40个凶杀案。在这12年中他没有一次不抓到凶手,在法庭里这些凶手没有一个不判罪的。警察局长觉得没有必要邀请伦敦警察厅。琼斯很快组织了一个地区刑事调查小组。他料想这个调查是长期的和十分困难的,但最后又是成功了。
  这是个能给警察造成巨大麻烦的案件,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找到一个出租汽车司机,痛打他,偷去他的现款,把他的尸体丢到几英里路远的地方而不留下痕迹。琼斯在汽车里没有发现什么,除了纽珀里自己的以外没有别人的指纹,没有别人的纤维或头发,尸体上或其周围也没有发现东西,煤气管上除血迹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因此他在锡司·黛尔斯周围一英里路以内的地区挨家挨户进行检查,还组织了另一个小组在船只启航之前检查码头。那天早晨不幸得很“玛丽皇后号”己启航了,另有两艘船刚要开走。大约60名警察仔细检查了这些船只和停在港内的其他船只的船员,进行询问,对他们的物品,特别是他们的衣物进行搜查。同时发信号给“玛丽皇后号”的船长,要他们搜查有血迹的衣服,在船到达纽约时官员们询问了船员。但没有什么发现。
  同时,琼斯从纽珀尔的寡妇那里了解到死者有邮政局存款帐户,而他的存折不在家里。琼斯给邮政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说这个帐户可能被人盗用。果然,通过正式的会计核算送来了那个帐户的3英镑的提款登记单。是在发现尸体那天下午1点至2点钟时兑的现款。这样就排除了玛丽皇后号的船员的嫌疑,因为那只船是1点钟前启航的。
  琼斯拿提款单来作指纹检查,没有多少希望:它已被邮局各科室几十个职员拿过。最后——在那张提款单上发现了几个多汗的,油腻的指纹。总算找到了一条线索。
  汉普郡档案和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局都查了有无类似指纹,令人失望的是没有结果。这个指纹的主人没有犯罪记录:从这一点沃尔特·琼斯正确地推断罪犯很可能是个青年。
  除了“玛丽皇后号”之外所有在港内的船员都被提取了指纹,提款单上的笔迹与各种官方文件上的笔迹进行比较:海员身分卡、劳工介绍所和工厂的申请书,驾驶执照(将出租汽车开到锡克·黛尔斯去的不是纽珀里),所有警察能合法地弄到手的资料。堆积如山的陈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逐家逐户的、一个码头一个码头的、货栈和船上的人们的详细材料,有些是来自地中海和南非的——10万多份的文件——但是仍然没有线索。警察悬赏500英镑征求线索,没有反应。两个多月以后,看起来琼斯解决刑事犯罪的良好记录就要结束了。
  但是琼斯并没有被这些所吓倒。如果他所寻找的人太年青以致没有犯罪记录,那么时间会使之得出正确答案的。他要求对所有新犯人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指纹进行比较。就这样这个案子最后终于解决了。一个叫做约翰·威廉·斯通尼里的21岁电缆制造工,在试图破屋抢劫南安普顿汽车库时被抓住了,他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正好相同。因为他将要结婚,获准保释。在他原定结婚那一天在莱福地方法庭指控他犯凶杀罪。跟他一起的是他作案的同伙乔治·埃尼斯特·赛克斯,23岁的牛奶房男工。证据包括斯通尼里的笔迹,那是在“帮助警察调查”时写给华尔特·琼斯探长的供词中的。
  斯通尼里说他无意杀害纽珀里,而且只打过他一次。但我的证据证明纽珀里毫无疑问遭受了七次打击,最后的五次是平行的,靠在一起,都在头的后部,按我的观点是连续打击的,而且当时被害人因头两次打击已经向前倒下,不能抵抗,很可能已失去意识。这不是零散的单一次打击而是一连串残酷的毒打:明显的凶杀案。
  斯通尼里用一句话总结他的供词,这一句话就足以失去陪审团的任何同情:
  “他的死是因没有得到抢救引起的。”实际上,不是这样。因为即使立即进行很熟练的治疗也不能救活他的生命。当时能够给予帮助的仅有的两个人就是攻击他的人,如果说死亡是由于纽珀里自己的过错,这种想法实在太荒唐了。
  这两个人都被判犯凶杀罪。斯通尼里判死刑,后来减为终身监禁,赛克斯判无期徒刑。五个月以后,一个19岁姑娘帕特·曼德尔在圣米迦勒教堂和斯通尼里结婚。她由监狱福利官员带给新郎,男摈相是另一个监狱官员。没有赞歌,没有音乐,仅仅是13分钟在一起就回到达特莫,然后斯通尼里还是服他的无期徒刑。
  沃尔特·琼斯探长解决了他的连续第40个凶杀案。第二年刑事作家协会授与他第一个“歇洛克·福尔摩斯烟斗”。此后不久他就退休了。在温切斯特附近开了一间汉普郡“小酒店”。我顺路时常去访问他。
  1966年3月8日黄昏,一帮大吵大嚷的家伙的暴力行为打破了韦特卡普尔一间叫做“盲人乞丐”小酒店的平静。这间酒店除了坐在酒吧间饮淡啤酒的五个人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唯一的一个很重要的名字是乔治·康尼尔。
  晚上8点30分不到一点,那群人中的两个找了个借口离开了。其他的三个继续饮酒聊天。不久,一辆汽车停在外面,有两个人走进来。康尼尔抬起头来,刚说“啊,看谁来了。”之后其中的一个用手枪指着他,并朝着他的二眼之间开枪。康尼尔应声从凳子上倒下,又一枪打进了天花板。一句话也没有说,这两个人又走出去,开汽车跑了。
  酒吧间女招待当时赶快藏到柜台后面,现在走到受伤的人面前。有人叫了一辆救护车,并通知了警察。同这个人一起喝酒的那两个朋友不见了。凶手及其同伙没有带面具,连帽子也没有戴,但酒店的人谁也说不上他们的样子。酒吧间女招待说,她大概能够认得出那两个人,但说话时显然没有什么热情。
  康尼尔被送到伦敦医院,到达时已决要死了。要是他那时死了就会由坎普斯作尸体解剖。但他被转送到西部医院做颅脑外科手术,几小时后才死,便由我在韦斯明斯特作尸解。坎普斯气得脸发育。
  我认为康尼尔当时必定是完全被吓惊了,两只手没有一只举起来进行自卫。枪创入口正好在两眼之间。没有火药粉末痕迹,显示枪是在几英尺远,超过一臂的距离开火的。从康尼尔的头内取出了弹头。侦探在酒店的地板上找到两颗弹壳。如果找到武器时要证明它是否凶器是根简单的事了。警察认为枪击事件是伦敦东部一帮歹徒保护其非法活动的花招。公众的忧虑在增长。
  来自伦敦警察厅的警长巴特勒负责这个案子。不久就有两个告密的人告诉他到哪里去侦察。发案后三天他到华尔登斯托的李桥路的一间寓所,叫了两个人到商业大街警察局去询问。他们是兄弟俩,伦敦警察厅早已熟悉他们,姓克莱。他们俩向巴特勒保证那天晚上他们没有去过“盲人乞丐”酒店,而且说关于杀人这件事,他们一点也不知道。搜查了他们的房间,但没有找到手枪。巴特勒要罗纳德·克莱去参加辨认身分(他也满可以叫雷金纳德·克莱去参加,因为他们是同卵孪生兄弟)。酒吧间女招待比嫌疑犯显得紧张得多。她几乎不敢正眼去看在她面前排列着的人,其后就对巴特勒说她认不出那个是杀害康尼尔的凶手。在调查时她抗议说根本没有看见开枪。验尸官作出的唯一判断是:谋杀是由一个或几个未知姓名的人干的。
  然而那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凶杀案。那是在伦敦闹市的一个酒店里,公然地、从容不迫、明目张胆地干的。凶杀者进来,打死了他们的受害者,没有一个人敢吭一声,又开车跑了。康尼尔的四个伙伴突然不见,无影无踪。象其他知道凶手是谁的人一样,他们也因为给吓坏了而不敢告诉警察。对于伦敦,一个相对守法的首都来讲,这是一个新的值得警惕的事件。如果这种情况可以一次不受惩罚,那么肯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是一场与匪帮的战争。
  乔治·康尼尔未必会受到公众的悼念。事实上没有他伦敦会更健康和更安全些。他有过暴力犯罪的记录,曾恣意折磨拷打别人,最近又参加了伦敦西区色情文学的生意。这种情况间接地导致了他的死亡。在巴克里广场阿斯特俱乐部一次深夜偶然的会见中,另一个歹徒自己提出要求,而不是被邀请作康尼尔的“蓝色影片”生意的合伙人。
  “去你的!你这个大混蛋!”康尼尔回答说。这样他当场差点被枪杀,但是这个人被他的朋友制止了,他认为现在既不是合适的时候,也不是好地方。他们认为“盲人乞丐”酒店的黄昏是用子弹打中康尼尔印堂以惩罚他那傲慢无礼行为的比较合适的时机。
  使警察大为吃惊的是凶手的骄横和满不在乎的态度。如果他们干了这件坏事而能溜掉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再干出些什么来呢?别的什么人又可能被杀呢?
  警察在几个月以后才知道,答案在杰克·麦维蒂身上,这人是个秃头,老是戴着帽子,他是又一个有暴力罪行记录的冷酷残忍的恶徒。一次他正在开车时,把一个女朋友推出车外,撞坏了她的背部。他干各种犯罪勾当,从包庇犯罪行为到贩毒——甚至凶杀,目的是为了捞钱。他曾为了得到500英镑的报酬想去谋杀一个有潜在危险的证人,但没有成功。除了别的讨厌的事情之外,杰克还有一个坏处就是喝酒喝得很多,而且喝醉后就与人吵架。有人看见他在摄政俱乐部,北伦敦最漂亮的公共场所,歪戴着帽子,手里提着一支截短了的枪,威胁说要杀死他的雇主。几天以后他很愚蠢地接受了一个邀请,去参加斯托克·纽温顿底楼的一次私人宴会。那是乔治·康尼尔凶杀案发生后八个月(当时此案还没从技术上得到解决),即1967年10月的黄昏。
  “姑娘在哪里?酒在哪里?”杰克进入房子时大声说。
  没有姑娘,也没有酒。有五个男人等在房子里,还有四个和麦维蒂一起来。有人用手枪抵住他的头,拉动扳机,但子弹卡住了。其他的人就扑上去。
  杰克朝窗子跑去,头和肩膀伸了出去,但他们却猛地位住他的双腿,把他又拖了回来。一个人从后面抓住他,同时另一个人用刀子刺他——一次在眼睛底下,然后刺胸部和肚子,最后刺穿喉咙,把他丢在地板上,大致就是如此(后来一个目击者说)。没有作尸解,因为麦维蒂的尸体根本就没发现。在他这个凶杀案的证人中,后来供出对同案犯不利的证据的人中,除了说麦维蒂被鸭绒被子包着,用汽车载走之外,没有一个能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最后有人走进公园,拣到了麦维蒂企图逃走时从他的秃头上掉落的泄露真情的帽子。小刀、卡住了子弹的手枪都被丢在奎思斯布赖特路旁的大运河里。小刀和手枪都没有发现,但将近一年以后警察在那里打捞出一支卡了子弹的0.32口径自动手枪。
  这一经过周密考虑的谋杀案一句话也没有泄漏出来。过了相当久,别人和警察才知道杰克死了。和他一起生活的妇女报告他失踪了,那是他被谋杀的第二天早上,但他平时就是这样一个经常突然离开家里的人。要不是警察一直没有放弃“盲人乞丐”店的案件,杰克的被杀可能永远也不被人发觉。实际情况是,在两个很有经验的侦探,警长杰克·罗斯和侦察长“少年”利德带领下,一支警察小队已经非常明确受命查清康尼尔凶杀案和其他近来伦敦东区的匪徒犯罪案,这些犯罪案怀疑是克莱兄弟那一帮搞的。
  经过几个月艰苦工作以后,警察最后突破了“沉默的墙”,开始收集证据。大多数证人仍然不愿意在他们所害怕的人还逍遥法外时把情况说出来。因此警察在这个案件没有搞清楚之前仍然必须把他们监护起来。1968年5月9日,他们拘捕了克莱两个双胞胎兄弟,他们的哥哥查理斯和其他14个人。
  几乎一当这些人被投入监狱,情报就接通而来。探长穆尼最后说服了“盲人乞丐”酒吧间的女招待,保证她的安全,不会受到报复。她立即出来证实雷内·克莱是开枪打康尼尔的凶手。后来她又认出约翰·巴里是他的同谋。她们的证据得到约翰·迪克森的支持,他说是他开车送罗内·克莱和巴里去酒吧间的。迪克森被邀请去揭发同案犯;那对孪生子的表兄,雷尼·哈特也同样报告了杀死麦维蒂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全部细节。为了取得这些材料,需要相当巧妙的手段,因为哈特和其他人已被送回布勒斯顿监狱监护。去访问哈特时,侦察长利德装成内政部官员或监狱访问者的样子,有时甚至装成牧师的样子,因为害怕“狗急跳墙”或挑起报复。而且想要提问犯人时,就说叫他去“作医学检查”。用这种办法收集的证据虽然麻烦但还是值得的。哈特说就是雷奇·克莱第一次开枪打杰克,然后又用刀子杀死他。当时罗内·克莱从背后抓住杰克。
  拘留了八个月之后,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开始审判,梅尔弗德·史蒂文森法官先生主持。他是一个坚韧不拔的法官。有10个人站在象笼子一样的被告席里,一排庄严的律师陈列,一群挤得密密麻麻的穿制服的警察官员和刑事侦察局官员。每天都戒备森严,被告以高速度带进法庭,象“盲人乞丐”酒吧间女招待这样重要的证人被隔离保护起来,就象他们是有被暗杀危险的社会知名人士一样,罗内·克莱被指控杀死康尼尔和麦维蒂,雷奇被指控杀害麦维蒂,其他人则是这两个案子的同案犯。
  审判开始时发生了一段插曲。有些罪犯撕掉了标明哪个是谁的号码标签,罗内·克莱对法官梅尔福德·斯蒂文森先生大喊大叫说:“这里不是牲口市场!”他们胜利了,标签被挂到他们前面的被告席上,但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
  “盲人乞丐”酒吧间的女招待明显地处予相当的紧张之中,样子苍白、拉长了脸。她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为了他们的安全一直担忧了几个月。当时她太害怕了,讲不出来。当我注视着她作证时,我想任何时候她都有可能晕倒。
  “第一个人对准康尼尔头部开枪”,她说,“我看见康尼尔从凳子上倒下去。然后我就转身跑到地窖里去。”
  “你看见向康尼尔开枪的人吗?”作检察官的皇家律师肯尼思·琼斯问。
  这是一个惊心动魄的时刻。她敢说吗?犹豫了几秒钟,然后她举起手指着那个人说:“是那边的第1号。罗奇·克莱。我见过他几次。我在酒吧间见过他,在伦敦东区也见过他。”
  “有疑问吗?”
  “不——哦,不!就是他。”
  当然,作为辩护士的皇家律师约翰·普拉特斯-米尔斯,在她沉默时走近她身边。1966年当她的记忆更加新鲜的时候,曾假装没有看见开枪,对验尸官说谎。“为什么当时说没看见呢?”他问。
  “我害怕会被枪杀。”她说得很简单。她仍然非常恐慌,晚上经常做恶梦,不能睡觉。
  另一个重要的证人,罗内·哈特是一个自己坦白犯有不少于28件罪行的人,他答应为皇家法庭作证来赎对他自己的惩处。哈特对受到震惊的陪审团描述了在雷奇的弟弟罗内从后面抓住麦维蒂时,雷奇·克莱是怎样用切肉刀捅麦维蒂的。他否认他作证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损害。“这是为了顾全我的生命,同时也为了顾全其他人的生命。”他与他的身份颇不相称地补充说,“我们之中一些人也有了道德心!”
  当罗内·克莱在被告席上宣布他打算作证时,法庭里现出一片惊讶。他说整个事件都是编造出来的:自从他1965年从警察手里摆脱出来以后,警察就一直跟着他。“全都是谎话,”他厉声地说。“检察当局的证人所说的有关凶杀案的一切全都是谣言!”
  他傲慢地向肯尼思·琼斯挑战,琼斯用一种挖苦的态度盘问克莱:“那你们都是被冤枉的了?”克莱就反驳道:“他们这样干是因为他们不喜欢我们。”
  琼斯提出:“逃跑不是差不多等于承认犯罪?”
  “如果你认为从一家酒店跑到另一家去就犯了凶杀罪,那只不过表明你所谓的公正意味着什么,”克莱冷冰冰地回答。
  但后来他被相当肥胖的皇家律师所激怒了,他骂道:“你只是头肥猪,饭桶!”当法官叫他注意秩序时,他就攻击法官说:“你也一样存有偏见!”他大声叫道,用手指指着法官梅尔福特·史蒂文森先生;“我对你大有意见。”
  罗内·克莱行使他不作证的权利。这次审判持续了39天,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时间最长,付出代价最高的一次。23个律师,其中九个是皇家律师(五名是首席法官),二个国会议员,一个前任国会议员,一个达拉漠市王室总检察长和一个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专员——辩护状每张500英镑,“延长时间的律师津贴费”每天60至80镑——单法庭费用就要将近75,000英镑。国家为所有这些被告付了钱,包括克莱兄弟,都得到法庭的帮助。但花这些钱还是值得的:由这帮歹徒制造的恶劣气氛被一扫而光了。
  10个中有九个被判了指控他们的罪过。克莱两兄弟都判犯凶杀罪,处以无期徒刑。“我建议徒刑不应少于30年。”这个坚定的法官说——与普通只执行10至12年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如果这个建议得到采纳,那么他们出狱时就已经65岁了。约翰·巴里、罗内在“盲人乞丐”酒店中的同案犯,也被判无期徒刑,建议其执行时间不少于20年。其他的分别判10至15年徒刑。查里斯·克莱判了10年。
  三个粗暴的青年在抢劫位于比斯瓦特的发尔莫斯大厦豪华的公寓时,原来不想杀人,但是第二天门房却发现留下两具尸体。开始他奇怪为什么住户对电话和门铃都没有反应,而且没有显示出一点生气。他用万能钥匙,在1968年3月13日黄昏开门进去,发现房子里一塌糊涂,抽屉拖出外面,衣服,纸张和其他物品丢得到处都是。这个住户是个证券经纪人,58岁,叫迈克尔·圣约翰·奥卡罗尔,死在房子里一张床上;他的女朋友,珍妮·威廉斯,23岁,和他一起生活了6个月,已经怀孕,在旁边一个房子里死在同样的位置。打电话999号叫来了一个巡逻警察,很快刑事侦察局的官员就赶到现场。只20分钟后我就赶到,立即着手解决这一案件。
  两个受害者都穿了全套衣服,根据测定体温和尸僵的情况,我推测两个人都死于前一天的夜晚,这一点意外地重要。他们两个都被捆住,嘴巴被东西塞住,耳后被切肉刀刺伤,这把刀被丢在过道里。但两人都是死于窒息,“由于呼吸道机械性堵塞,”我在报告中说。在珍妮这一例,要断定塞嘴、捂闷,以及勒颈究竟各起多大作用是不可能的。两个都脸朝下,头用枕头盖住,珍妮还被用一条白头巾紧紧地勒住她的脖子,没有打结,但在项部扭绞在一起。刀伤,每一例都有一英寸深,刺在身体非常敏感的部位,很可能是想要他们说出藏钱和放贵重东西的地方。凶手显然为了抢劫才跑到这里来的。珠宝、现金、一本支票簿和银行存折全都不见了。房子没有受到破坏,看起来至少有一个闯入者是认识奥卡罗尔或珍妮的。酒瓶、玻璃杯、雪茄烟在起居室内到处都是,更加支持这种看法。
  两天以后,奥卡罗尔的汽车,一辆兰西亚牌小轿车,本来是停放在市镇里,却被发现丢在格拉斯哥的阿波辛克飞机场。有两个男人前天在格拉斯哥想把它卖掉。这时所有报纸都用大字标题刊登了这起凶杀双人案。它引起了街头巷尾的议论,最后为破案找到了线索。一个参与抢劫的人比他的同伙先离开现场,他读到《标准晚报》上刊登的一则消息说奥卡罗尔和珍妮被“捆绑、拷打和绞死”之后大吃一惊。因为他想自己只是参与了一次暴力抢劫,并没有更多的罪行。他不打算去承担他没有干的杀害双人案的罪责,决定回伦敦去向警察自首。
  他叫莱蒙德·科恩,23岁,是个足球训练队管理员。其同案犯是迈克尔·艾利斯,22岁,游泳教练,和达维德·鲍尔顿,30岁,舞蹈教员,后者显然是这一案件的主谋。鲍尔顿认识珍妮时她是一个舞女。珍妮和奥卡罗尔定期到鲍尔顿教课的舞蹈学校上课。凶杀案发生前一个月,鲍尔顿失业了。他就要失去他的家,因当时他的房东向法庭控告他拖欠房租50英镑。凶杀案前10天,他被邀请参加奥卡罗尔寓所里举行的一次宴会。他发现在那豪华的世界里区区50英镑是微不足道的,再看看那短短的28天法庭限令,他决定去那里找钱。要求他的老朋友艾利斯帮忙,艾利斯又介绍科恩为第三个。鲍尔顿说,他认为单是珠宝就值15,000至20,000英镑。
  鲍尔顿先独自爬上六楼,艾利斯和科恩几分钟后跟上。当珍妮开房门时,正站在她后面的鲍尔顿伸出一只膀子箍住她的面部,把她拖进房内,塞住她的嘴、捆起来,丢她在床上。鲍尔顿叫科恩去卖从她那里抢来的珠宝。但所获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那么多钱。这些珠宝、一本支票簿和两本银行存折只换了320英镑。科恩回到公寓时这笔钱他们分摊了。然后他们都在等奥卡罗尔。
  经纪人奥卡罗尔中午后不久就回来。立即被按倒在地并捆了起来。手表和身上带的5英镑被抢走。他被带去打电话告诉他的秘书说,当天他不能回去了。其实当天两个字不说也罢。
  鲍尔顿向他要钱,奥卡罗尔半带笑地说他已透支3000英镑了。鲍尔顿就说,这样他们就必须卖掉他的汽车。艾利斯于下午3时30分离开公寓去卖珍妮的微型汽车,但很不走运,没人要,只得在4时30分回来。然后科思就被派去镇上从停车场取奥卡罗尔的小轿车,并且叫他晚上10点钟将车子开到鲍尔顿的寓所。科恩在陈词中说,当他离开时,奥卡罗尔和珍妮两个仍然被捆着,但活着,而且没有受到伤害,以后他就再没有看见他们。他从伦敦墙那里的停车场取了汽车,开到斯登福桥去看切尔西亚对“谢菲尔德星期三”,10点钟把车子开到鲍尔顿寓所门口。然后艾利斯和科恩开车到格拉斯哥,想把它卖掉。卖不出去,艾利斯建议把它开到爱尔兰去。在斯特兰莱亚过渡时,艾利斯拿了一张报纸给科恩,他看到了使他大吃一惊的新闻,说他正因凶杀案而潜逃。
  “艾利斯告诉我,他们必须把奥卡罗尔杀死,因为他想按铃求救,”后来科恩告诉警察,“艾利斯说,鲍尔顿只是用手箍住奥卡罗尔的脖子,他就死了。艾利斯说他自己杀死了珍妮。他说奥卡罗尔和珍妮两个都是被扼死的。”
  在艾利斯将这些告诉科恩以后,他们继续摆渡。但当他们注意到摆渡职员用“很奇怪的眼光”看他们时,他们掉转头开车离开了那个城镇。科恩要艾利斯开车到飞机场。“很奇怪,他并不介意这样做,他明明知道我打算回伦敦。”第二天科恩花了一整天——在弗尔汉姆到处游逛,去看电影,到一间叫做“火焰”的俱乐部和一个赌场,在那里他玩黑牌赢得了50英镑,但在另一个赌场却输了110英镑——就这样他决心向警察交代案件的整个过程。
  最后科恩和他的父亲一起来到伦敦警察厅的“后院”,他们说他们是来提供与凶杀案有关的陈词的,但一个警察告诉他们“走错了一个站”,他们被重新指引到帕丁顿格林去!而那时全国都在注意这个案子!
  很快,鲍尔顿和艾利斯就被抓了起来。在奥卡罗尔住处的烟灰缸上发现了很清楚的指纹更支持了对他们的指控。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审判他们时,艾利斯的律师证实了科恩报告的凶杀过程。“奥卡罗尔曾冲向警铃,鲍尔顿跟在后面,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奥卡罗尔立即晕倒。珍妮看见了这一切,所以艾利斯也扼死了她。”
  精明的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在他的律师生涯中是替窃贼辩护的老手,坐在法官席上,主持第一次委派他作高等法庭法官的刑事审判。他判鲍尔顿和艾利斯各人犯抢劫罪处以15年徒刑,同时因凶杀案处无期徒刑。
  奥卡罗尔真的是被用手臂“行凶”杀死的吗?在我的证词里我说可能是的。在最近的一个案件,我检查了布罗德莫尔一个犯人正是用这种办法杀死了另一个犯人,受害者的脖子上没有什么痕迹。然而,奥卡罗尔还被用一条紧身裤紧紧地塞住嘴巴,而且脸还被紧紧捆住更进一步阻塞了呼吸。同样,珍妮也可能被毛巾缠绕她的脖子勒死,还有一只黑长丝袜塞住嘴巴并在脖子后面打了个结,使她的呼吸更加困难,而且她又是面朝下躺着。每一受害者都有三个窒息的原因、照我看这三个方面各起多大的作用是很难肯定的。
  在这个方面,我没有受到盘诘,而我自己更加感到,不论是给皇家或为被告辩护,对于任何缺乏证据的观点,还是把情况如实摆出来为好。白垩坑凶杀案也许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我实在不知道在肯辛顿雷的房子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我就这样说。在开始时我常常是这样做的,虽然这看起来似乎缺乏决断力。但在这方面我也不想仿效斯皮尔珀里先生的固执,他的作证使老囚犯洛凡斯没有被判凶杀罪,而洛凡斯后来却供认了;同样毫无疑问,在另一些案件中本来陪审团有足够的怀疑无罪的证据,却因他的作证而判了罪。
  然而在比斯瓦特凶杀案中有一点我作了证,它明显地影响了审判过程。
  “我完全没有参与凶杀案,只是在艾利斯告诉我时我才知道这些事情。”科恩对警察总结了他的陈述。然而他还是被指控犯有凶杀罪。假若如他所说,他在下午4点30分离开这座公寓,那么他是肯定无罪的。根据我推算的时间,警察后来也相信了这一点。我这个确凿的观点使得检察当局放弃了指控他犯凶杀罪的起诉,仅判他在抢劫案中是同谋犯。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判他监禁二年。
  在我所受理的一件较早发生的残忍的双人凶杀案中,计算犯罪的时间同样很重要,却不是那样简单的。受害音是一位珠宝商赛西·鲁卡斯和他的老婆弗莱德里克。1945年6月6日黄昏他们那17岁的女儿下班回到莱夫海边的家里看见这两具被打得稀烂的、染满血污的、极其可怕的尸体。第二天中午12点30分我检查了这两具尸体,鲁卡斯的体温已下降至环境温度,我认为他死亡后至少有24小时。但是他老婆的尸体却比较温暖(体内温度为华氏77度),我认为她死亡时间不超过20小时,推算她是死于她的女儿发现她的尸体那天下午4点30分至6点30分,她的丈夫大约死于那天早上的6点30分到12点30分。后者的死亡时间可以从他的手表得到证明,这个手表在他自卫时被打烂——正好是9点钟。他的脑子严重挫伤,而颅内出血量不多说明被攻击后很快死去。鲁卡斯死亡和他的老婆死亡之间大约有7个半钟头的一段间隔。
  这一点后来被证明是有道理的,因为她的损伤不那么严重,脑子仅是挫伤,血液的积聚说明受攻击后她的血循环继续了一段时间,很可能有几个小时。因此两个人都可能是在上午九点钟受到攻击的。
  这一案例中更使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所使用的凶器。每一个受害者都受到多次打击——男的六次,女的三次——是在站着或跪着时被钝器打的。每个人都受到一次很重的,很可能是最后一次打击,但用的是不同的凶器——扁平的,象块板样的凶器——这一次是他们躺在地板上时打的。两个受害者都挨过同样的扁平凶器打击;但从伤口看,用来打鲁长斯的钝器有一件是装饰用的家具,然而用来打他老婆头部的却不是用同样类型的凶器。
  也许攻击者不止一个,不然的话,为什么单独一个凶手要换那么多次凶器?
  在我检查伤口时我想到引起这种变化的一个可能理由。鲁卡斯先挨到的六次打击,由于用力很猛使打击的凶器破碎了。这一假设后来由于找到了一条打断裂了的染有血迹的凳腿而得到了证实。警察也发现了能够造成鲁卡斯和他老婆扁平状损伤的染有血污的木板。没有发现其他凶器可解释鲁卡斯先生的钝器伤,但我认为这些伤口完全可以由这块木板的边缘打击造成。
  两次的袭击只换了一次凶器,凶手也只有一个。他叫杨格,在切尔姆斯福冬季巡回大审时被判刑。

  (伍新尧 祝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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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中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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